12月12日,安徽省芜湖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要求,提出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的建设标准和日常管理需符合国家、行业及省最新有关标准要求,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初始发电效率要求为:采用单晶硅组件的应不低于20%,采用多晶硅组件的应不低于17%,采用薄膜组件的应不低于15%。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应不低于40%,集热器效率应不低于42%。采用空气源热泵系统的,性能系数、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应达到一级能效等级。
新建建筑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当单体建筑因应用条件受限不能满足光伏安装面积要求时,可在整个建设项目内统筹考虑,使光伏总安装面积满足要求。若太阳能光伏系统安装在立面等其他位置,则安装面积可与屋顶安装面积等比换算。鼓励在停车棚、围墙、遮阳棚、围栏、景观小品等构筑物及园区边角空地上设置光伏设施。
此外,因项目变压器容量或公共电网并网容量限制,导致整个建设项目不能满足光伏安装总面积要求时,现阶段可按照实际容量建设光伏设施,后续扩容后由建设单位补建剩余面积光伏设施;其他原因导致光伏安装总面积满足不了要求的,可采用“光储”、“光储充”、“光储直柔”、BIPV、薄膜太阳能、光伏热水器等绿色低碳新技术,且投资额不低于应建光伏设施建设成本。
全文如下:
关于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住交局)、发改委,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城乡(规划)建设局(部)、产业发展部(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加快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动建筑领域能源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安徽省光伏建筑一体化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皖工信电子〔2024〕3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芜政秘〔2023〕59号)和《芜湖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芜市建〔2023〕5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要求
(一)基本要求
1.新建建筑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要求,根据项目资源与适用条件,使用一种或多种可再生能源,合理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或空气源热泵系统等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2.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的建设标准和日常管理需符合国家、行业及省最新有关标准要求,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初始发电效率要求为:采用单晶硅组件的应不低于20%,采用多晶硅组件的应不低于17%,采用薄膜组件的应不低于15%。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应不低于40%,集热器效率应不低于42%。采用空气源热泵系统的,性能系数、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应达到一级能效等级。
3.新建建筑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当单体建筑因应用条件受限不能满足光伏安装面积要求时,可在整个建设项目内统筹考虑,使光伏总安装面积满足要求。若太阳能光伏系统安装在立面等其他位置,则安装面积可与屋顶安装面积等比换算。鼓励在停车棚、围墙、遮阳棚、围栏、景观小品等构筑物及园区边角空地上设置光伏设施。
4.因项目变压器容量或公共电网并网容量限制,导致整个建设项目不能满足光伏安装总面积要求时,现阶段可按照实际容量建设光伏设施,后续扩容后由建设单位补建剩余面积光伏设施;其他原因导致光伏安装总面积满足不了要求的,可采用“光储”、“光储充”、“光储直柔”、BIPV、薄膜太阳能、光伏热水器等绿色低碳新技术,且投资额不低于应建光伏设施建设成本。
5.建筑光伏工程不应损坏建筑物结构,不应影响建筑物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受各种荷载能力,不应破坏屋面的防水层和保温层。上人屋面设置光伏设施时,应结合建筑物造型通过架空或隔断等方式加以隔离,并设带电警告标识及相应的电气安全防护措施,且应满足消防安全疏散等相关要求。
6.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乙类的建筑,或其他法律法规限制建设的场所不得建设光伏设施。
(二)建设要求
1.公共建筑。单体屋顶面积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各类办公、教育、医疗、文旅、商业、体育、交通等新建公共建筑,应同步建设建筑光伏一体化设施,光伏组件投影面积不少于屋顶面积的50%;有玻璃幕墙、石材外墙或铝板外墙等设计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墙面光伏组件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南、东、西三向墙面有效面积之和的10%。新建的宾馆、酒店、医院、学校等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同步安装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
2.居住建筑。所有新建居住建筑应安装太阳能利用系统,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适用条件,因地制宜选择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太阳能光伏系统或太阳能光伏光热(PV/T)系统。配置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光伏发电组件投影面积不少于屋顶面积的35%;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为全体住户配置(光照条件受限的楼层可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等其他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
3.工业建筑。所有新建工业厂房应同步配套建设光伏设施,其中单体屋顶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光伏发电组件投影面积不少于屋顶面积的70%;单体屋顶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光伏发电组件投影面积不少于屋顶面积的50%。各级政府及其平台公司投资新建的工业厂房,原则上墙面光伏发电组件面积不少于南、东、西三向墙面有效面积之和的10%;鼓励其他投资主体新建的工业厂房墙面配套安装光伏幕墙设施。
4.既有建筑。支持既有建筑采用建筑光伏一体化技术在建筑屋顶及墙面配套安装光伏设施。各级政府及其平台公司投资的学校、医院和机关办公建筑等既有公共建筑,具备光伏安装条件的,应率先按照“宜建尽建”原则建设光伏设施。鼓励老旧小区屋顶或墙面维修、更换等城市更新项目,采用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实施节能改造。
二、落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全过程监管机制
(一)设计图审阶段
建设单位对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建设承担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时,应会同设计单位根据项目所在地资源条件和技术要求,合理选择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设计单位对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设计质量负责,应用系统设计深度应满足国家和安徽省有关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标准要求。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建设单位应提早谋划、提前办理并网手续,加强与设计单位、太阳能光伏系统厂商等单位沟通,设计单位根据供电部门并网意见与相关规定深化光伏系统设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设计质量承担审查责任。审查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对可再生能源应用部分进行审查,对设计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二)施工验收阶段
施工单位对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标准规范进行施工,施工完成后应对应用系统进行相应调试或试验合格。监理单位对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应当按照国家和安徽省有关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标准要求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将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各项性能指标是否符合要求、安装是否符合规范、线缆敷设是否符合要求、应用系统是否有铭牌等内容纳入质量监督范围,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责令建设单位立即整改。
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组织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包含光伏安装面积、总装机容量、初始发电效率、集热器效率、能效等级等实测指标。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建设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运维管理阶段
建设单位(业主)或运行单位应加强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运维管理,建立日常巡检、清洁维护、故障排查与处理、安全检查、数据监测与分析、预防性维护等管理制度,确保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长期、安全、稳定运行。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应在合同中载明运维管理的责任主体、管理时限、标准要求、安全责任等相关内容。
新建住宅小区的光伏系统作为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设备,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光伏系统可采用“全额上网”模式、“全部自发自用”模式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电力可用于小区共有部位和公用设备用电。建设单位在销售商品住宅时,应明确告知购房者光伏系统产生电力的使用分配方式。光伏系统的日常运维管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代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第三方专业光伏运维机构承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共同决定电力的使用分配方式,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第三方专业光伏运维机构承担。如变更光伏系统并网模式导致线路需要改造的,其改造费用由光伏系统产权单位承担。光伏系统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运维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三、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试点示范
(一)强化试点示范
充分发挥我市省级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项目的引领带动作用,扩大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场景,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试点示范。鼓励采用“光储充”、“光储直柔”等适宜技术,培育一批一体化程度高、经济效益好、示范带动性强的市级建筑光伏一体化示范项目,积极争创智能光伏等国家级试点示范项目和省级建筑光伏一体化创新应用场景案例。推荐新建规模不低于250kW的非政府投资类薄膜太阳能发电项目申报省级投资补贴。
(二)加强宣传培训
加大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多渠道、全方位宣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典型案例,提高公众对可再生能源应用相关技术、产品的认可度和接受度,营造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以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载明时间为准)。《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和管理的通知》(芜市建函〔2020〕82号)和《市住建局关于加快建设领域光伏发电推广应用的通知》(芜市建函〔2022〕36号)同时废止。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